【聯合報╱記者游明煌/基隆市報導】
2009.08.22 03:43 am

台電公司核四龍門施工處委託宏大貨運公司運送精密儀器,途中翻車導致價值七千多萬元儀器毀損,台電請求四千八百萬賠償差額;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台電託運前未告知貨物價值,依公路法判賠兩萬一千元。 

台電龍門施工處公關課人員得知判決結果,當場傻眼,表示「差太多了,一定會再上訴!」宏大貨運公司則認為判決合理,因為運費才三千元。

宏大向龍門施工處承攬共八百多萬元的載運業務,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承運一批輸電中繼站用的「開關箱」,分成七箱裝在一輛由董龍祺駕駛的貨櫃車,在國道三號南下匝道翻車,整批器材毀損,保險公司賠償台電三千多萬元。

台電認為毀損的設備價值七千多萬元,對貨運公司及駕駛請求賠償四千多萬元差價;且強調託運時,訂約寫明器材都是價值昂貴的精密儀器,根據交通事故研判,事故是董龍祺超車失控過失。董龍祺則堅稱,是道路過彎及貨物重心不穩造成。

宏大貨運公司主張,託運前台電未把貨物性質、價值註明在運送契約上,應依公路法處理,「天價」求償不符比例原則。

法官表示,依公路法規定,除非託運人在裝載前聲明貨物性質、價值並註明在運送契約,否則求償金額每件不超過三千元;台電舉出的契約內容,無法證明「已聲明貨物確實價值」,只能依公路法求償。

貨運業者表示,一般承運前會按價值高低投保貨物險;法界人士也說,要依民法提出侵權損害,得在託運前明確說出價值,才能請求損失金額。

【2009/08/22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pipi2000e 的頭像
pipi2000e

宏勳老師的物流天地

pipi2000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116)